各县(市、区)经贸局,各试点企业:
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07年度我市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我局决定会同市财政局于2007年8月6——28日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1、武宣县农家店8月6----7日;
2、象州县农家店8月8----10日;
3、合山市农家店8月13日;
4、金秀县农家店8月14——16日
5、忻城县农家店8月20——23日
6、兴宾区农家店8月24----28日(其中25、26双休日)。
二、验收依据
依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以及《2007年广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要求,对被验收的农家店进行全面验收。
三、农家店应具备的相关资料
1、除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规定要求提供外
2、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4、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四、验收程序
1、龙头企业于8月1日前,向县(市、区)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申请对已经完成的农家店进行验收;龙头企业应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
2、县(市、区)经贸局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即时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完成验收,并由各龙头企业负责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一张,并上传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系统网络。待验收完成后,验收负责人在上报《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