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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9-26 10:14  文章来源:市场体系建设运行调节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县(市、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紧急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畜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酒类管理条例》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使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迎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胜利召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屠宰企业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按照商务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节日期间对屠宰厂、场(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病害化肉无害化处理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不留任何死角。一是重点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点)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须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对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不按检验程序进行操作的屠宰厂、场(点)要给予严厉处罚;二是检查屠宰厂、场(点)有无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纪录,确保做好病死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吊销许可证照或予以取缔;对查出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打击私屠滥宰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渔牧兽医等部门,重点对屠宰企业、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快餐店、医院、学校、厂矿、建筑工地食堂等用肉单位进行拉网式联合检查,彻底杜绝非法肉品交易;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集中式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行为。要形成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三、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规范酒类经营行业,净化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增强酒类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酒类产品知识;二是依法办证,严把酒类市场准入关,对申请酒类经营的业主,严格审查,按规定核发酒类经营许可证,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监管,提高酒类经营许可证发放率;三是积极推进《随附单》制度,严格督促酒类经营者实施《随附单》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四是对相关的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等酒类零售单位进行检查时,要求散装白酒贴上标签,注明进货渠道。对进货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问题”商品,禁止上架销售。对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加强领导,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切实将生猪屠宰整治和酒类流通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请各县(市、区)经贸局于11月2日前将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情况文字上报市商务局。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772-4271026  4271020
     电子邮箱:mengzc_821011@163.com

 

                                                             来宾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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