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商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桂商运发[2004]22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桂商运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尚未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企业,于10月底前整改完毕,然后向县(市、区)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合格的于2007年11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核发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已取得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企业,根据有关精神,全部更换牌匾,重新编码,报区商务厅备案。各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已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企业名称及个数的汇总工作,于10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市场科。
三、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牌匾由市商务局按自治区标准模式统一印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来宾市商务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