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宾市商务局商贸领域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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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7 14:55 文章来源:市场科 蒙泽昌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切实加强我市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在全区商贸领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内部明电部委号1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来宾市商务局商贸领域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精神为已任,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足防范,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体制,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教育和培训,保障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商贸领域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
三、工作目标
(一)无安全生产、安全经营责任事故;
(二)无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经营程序造成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
(三)无火灾事故;
(四)无集体挤压、踩踏事故;
(五)无食品安全事故;
(六)无人为破坏事故。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商贸领域的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贸经营单位和屠宰加工企业,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加大教育管理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按照商务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一把手亲自挂帅,靠前指挥,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商贸企业的行业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经贸局要与各商贸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通过分解、细化安全责任,明确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职工的职责,使其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二)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管理力度
1.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贸经营单位
一是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单位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是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经营、存储的单位及个人,要求库房安全设施齐全,室内有灭火器材,室外有防火专业井,能随时抽水灭火,并配有防火工具;销售点制度健全,有主管部门发放的储存、销售证件,有防爆、防火、防盗和出入库制度,出入库有专人管理,有固定的防火标语,制定应急扑救预案。
三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存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执证上岗;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要加强对各类促销活动的监管和促销现场的安全检查,禁止开展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防止出现踩踏事件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贯彻落实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行业管理力度,督促食品交易市场及经销商(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认真履行商务部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职责,开展市场巡查,加强对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2.屠宰加工行业
要在巩固2007年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要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要建立完善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出厂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一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
肉等违法行为。
二是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
三是县城以上屠宰企业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有条件的乡镇屠宰企业要推行半机械化屠宰,达不到半机械化屠宰的企业要做到屠宰“三不落地”。
四是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是严格屠宰环节清洁卫生,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
六是强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上市必须具备“二章二证”。
七是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加工。
八是健全屠宰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
3.酒类经营企业(户)
各县(市、区)经贸局在抓好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贸经营单位和屠宰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同时,要加大对酒类经营企业(户)的行业管理工作力度。
一是重点查酒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场、小超市、小食品店、宾馆、酒店、小餐馆经营酒类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情况、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情况。
二是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单随货走;酒类零售商进货必须索要随附单。酒类批发和零售商均要建立购销台帐。
三是对散装白酒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标”定点销售。
(三)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安全教育
1.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指导当地商贸企业结合企业工作特点和生产经营规律,开展针对性强、教育面广、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要对上岗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行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3.对外出作业和从事零散性作业人员,要针对作业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会议、电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条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经营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加大对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抓,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好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我市已全面进入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市防汛抗洪形势比较严峻,各县(市、区)经贸局要结合商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确保灾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加大对商贸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助商贸企业做好防洪、防内涝等防范工作,避免因麻痹大意造成不必需的损失或安全生产经营事故。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5月25日)
2008年5月25日前,各县(市、区)经贸局制定本地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并确定本县(市、区)专项行动联络员(联络员每月7日前负责上报本市上月专项行动工作小结),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上报商务厅。要组织本地区商贸企业召开一次动员会,传达市商务局及商务部和自治区商务厅的有关要求,提高商贸企业对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经营的重大现实意义,自觉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25日到6月15日)
各市、县商务(经贸)局要指导商贸企业制定本单位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落实方案,要求企业按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经营的各项规定,严格开展自查。
(三)整改阶段(6月16日至6月28日)
2008年6月28日前,各商贸企业要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整改情况报本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28日至7月25日)
6月28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商务局组织抽查。
7月16日至25日为自治区商务厅组织抽查验收阶段(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在专项行动期间,商务部将随机检查各地工作情况。自治区商务厅、市商务局也将组织人员,随机检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开展督察。
(五)总结阶段(7月26日至8月上旬)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上报商务厅。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商贸领域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营造专项行动的宣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商务执法工作,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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