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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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15:44 文章来源:来宾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商务部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文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五、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申请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报告; 2. 合资、合作项目核准文件; 3.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4. 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5. 合资、合作各方法律证明文件; 6. 合资、合作吝方资信证明文件; 7.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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