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初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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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16:20 文章来源:来宾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及自治区商务厅的具体操作要求,来宾市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变更)的初审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外贸司网站(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下载,或到我局外贸科(目前联系人:冼伟文,电话:4278225、13977208596,地址:来宾市行政中心前楼西南面二楼207室,邮编:546100)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住所的英文),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我局外贸科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上述第2条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分别在其空白处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分别在其空白处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4、办理备案登记(含变更)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提交电子申请。我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日工作内(如上网申请的即见即办)办理备案登记(含变更)的网上初审手续,在《登记表》备注栏内上加盖“初审材料齐备”印章。 5、领取《登记表》提示: (1)将经来宾市商务局外贸科初审后退回的备案登记材料(正件)1份自送或快寄到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目前收件和联系人:施杨慧,电话:0771-2109783,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7号外贸大厦31楼,邮编:530022);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在收到上述备案登记材料(正件)在3个工作日(快寄的5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正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须电话确认; (2)到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领取《登记表》时,请提供单位委托书的原件及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代表领证只需提供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如需办理代领代寄业务的,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西代表处许莉萍联系,电话:0771-5332611、13978147764; (3)将此《登记表》复印一份寄或送来宾市商务局外贸科备案。 6、特别重要提示:对外贸易经营者领取最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顺利和更好地经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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