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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程序
2007-04-06 16:26  文章来源:来宾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9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对经贸部制定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的规定及自治区商务厅的具体操作要求,加工贸易业务(D类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除外)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购买和安装《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先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西代表处申请培训和通过《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取得加工贸易统计分析系统户名及其密码,购买和安装《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
    二、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用取得加工贸易统计分析系统户名及其密码,登陆http://jmsa.ec.com.cn/jmsa/index.jsp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此证明分为三种格式:表一《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报;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表三《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报。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的性质选择上面表格中的一份进行在线填报,并可以下载“word空白表”或“excel空白表”自行保存。
    三、经营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我局外贸科(目前联系人:冼伟文,电话:4278225、13977208596,地址:来宾市行政中心前楼西南面二楼207室,邮编:546100)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如:
    ①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②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③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四、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我局外贸科自收到经营企业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及通过《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接收到经营企业事前发送的“加工贸易申请”数据之日起2个日工作内办理审批手续,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用)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用)。
    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的审批。将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转为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及时并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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