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 1、交一份报告(原件),并有县(市、区)经贸局、环保局签意见盖章,送到市商务局。 2、在市商务局领取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字、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市县(市)环保局、市县(市)畜牧部门、市县(市)卫生部门、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意见签字盖章后再由商务局审核。 3、市商务局派人实地验收,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副本》(先到市商务局领副本审核表填写) 二、更换《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副本: 根据《自治区更换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副本)的通知》(桂商运发〔2005〕68号)精神,2006年1月1日起由各市商务局负责对辖区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副本)进行更换,并报区商务厅备案。 申领程序: 1、在市商务局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副本)》审核表,填后经县(市、区)经贸局等部门审核盖章后交到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标志牌》副本。
来宾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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