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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业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2007-06-20 16:06  文章来源:来宾市招商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土地优惠

● 1、投资者在1—2年内按设计规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根据投资总额的大小享受优惠供地。

(1)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按每亩6万元供地。

(2)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每亩4万元供地。

(3)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每亩3万元供地。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每亩2万元供地。

● 2、投资者到工业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基地,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为高科技企业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工业区无偿供地。

● 3、投资者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实到资金在500万元以上,采用租赁方式的租期为15年,每年每亩租金1500元;外商投资企业实到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采用租赁方式的租期为20年,每年每亩租金1200元;外商投资企业实到资金3000万元以上,采用租赁方式的租期为25年,每年每亩租金900元;外商投资企业实到资金在15000万元以上或以外商名义设立的外资工业区实行一厂一策,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期为30年,每年每亩租赁费600元。

上述1至2点地价是指“三通”后的价格(水、电、路),可一次性交清地价款,也可先交纳50%的地价款,余下部分五年内交清。所办企业在五年内产生效益的,可用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补助。

● 4、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地价优惠另行商定。

● 5、达不到上述优惠条件的,按每亩7万元供地;达不到原计划投资额的,按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地价。

● 6、为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1)投资商在工业区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要经工业区管委会同意,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投资者在2年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经工业区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3)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在未交清地价款前,抵押额不能超过已交地价款。

● 7、商业用地及房地产用地价格另行制定。

二、税收优惠

●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 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 3、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4、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 5、对外来企业(来宾市以外)、单位和个人到工业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6、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 7、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 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8、对设在工业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9、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 7%的税率征收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1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1 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 1 3、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 1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扶持

(一)集中工业区内企业新增的属地方年度税收的部分财力,设立工业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予以扶持:

● 1、对一次性交清土地价款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给予企业扶持资金为;年度缴纳税金属本市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资金;年度缴纳税金属本市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扶持资金。属高新技术项目,给予50%的扶持资金。

● 2、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另行协商优惠办法。

(二)企业或技术开发机构申报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以及获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技术中心,并获得资金扶助, 由受益财政按上级扶持经费的30%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员带来经济效益较好的发明专利和科技项目来工业区开发生产,因启动资金比较困难的,经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由市财政无偿提供1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和免三年厂房、住房租金。

四、其它优惠

● 1、科技人员所带的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可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50%以内的注册资金。

● 2、在工业区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按比例分成的属市部分全部免收。

● 3、来宾市规定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服务性收费、保证金等,全部免(减)收。

●4、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到工业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工业区内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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