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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农家店、配送中心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2007-07-31 10:33  文章来源:来宾市商务局市场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农家店、农资店:

(一)农家店:

1、乡级店面积:100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单种)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要达到40%以上。

2、村级店面积:20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单种)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要达到40%以上。

3、农家店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4、有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可配购物车和篮。

5、配有检定合格且未过周期的计量器。

6、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7、商品要明码标价且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

(二)农资店:

1、乡级店面积:40平方米,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3大类以上,其中化肥、农药2大类配送率要达到80%以上。

2、村级店面积:20平方米,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2大类以上,其中化肥、农药2大类配送率要达到70%以上。

3、农资店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

4、商品按品种分类、摆放,且配有相匹配的货架或柜台。

5、配有检定合格且未过周期的计量器。

6、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7、商品要明码标价且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

(三)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重新登记)情况;

(四)税务登记证(重新登记)情况;

(五)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有房屋除外)情况;

(六)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情况;

(七)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情况;

(八)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情况;

(九)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账情况;

(十)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对申请验收的农家店、农资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定为合格项目。

1、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已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711日一1231日期间;

3、在验收合格前,店铺悬挂的牌匾中标明“商务部”或“万村千乡” 字样;

4、未建立长年进销台帐或进销台帐不完整;

5、特许加盟合同的期限少于3年;

6、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

7、店铺建设在城市社区(含县级政府所在城镇);

8、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

二、配送中心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的货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三)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对申请验收的配送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定为合格项目。

    1、未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

    2、取得了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711-1231日期间;

3、未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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