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批
2007-07-17 10:24  文章来源:来宾市商务局市场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原则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2、审批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时,要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52号通知规定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布局和数量限制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条件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应当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2)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2、凡申请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区辖市市区必须达到机械化屠宰,县及县级市达到半机械化屠宰,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推行半机械化屠宰,一般乡镇达到有轨道吊宰“三不落地”和卫生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程序(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卫生、城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和设置的条件进行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凡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的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 设立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4、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分别向市、县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5、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内组织畜牧、卫生、城建、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家畜定点屠宰标志。
(四)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拟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2、来宾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准牌编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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